搞不懂

 

  新的漫游自费出台了,我觉得总体上说价格还是能接受的,因为毕竟便宜了,不过便宜多少,只要便宜点就是好。我现在用南京移动的漫游定向业务,在定向地区接打55,看来主叫是不会有什么变化了,至少被叫可以便宜一点,降到4毛了。

 

  不过,通知里还有一点让我搞不懂,该通知规定,各通讯企业要于200831日前完成收费方案的更改,最晚不得晚于51日。我就无语了……你既然已经搞出来一个51日的Deadline,前面的31日又是干什么的呢?到底哪个是最后期限呢?

 

  我怎么觉得这个通知那么像立法部门写的,要不就是学的他们的风格——他们写的东西总是这样,什么要求审批于30日内完成,确实不能完成的,可以延长30日;要求XX不得超过45日,如确需超过,可以延长60日。我对这种规定一直觉得莫名其妙的,我觉得这是完全没有逻辑的做法。deadline只能有一个。当然,特殊情况确实存在,但是你规定,30日内不能完成,60日内就一定要完成,那么如果是特殊情况,这个情况就有很多可能了,你在30日内不能完成,再给你30天你就一定能完成吗?如果你说,规定了只能延长30日,所以在第二个30天内我就一定能完成,那我要是不给你这30天,就规定第一个30天内必须完成,你能做完吗?我觉得,规定一个期限就是一个期限,如果再多规定一个期限,并且在这个期限内,“特殊情况”就一定能解决,那这个情况就还不够特殊,你还是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。我不否认有特殊情况,但是不能这样规定,你可以规定在30日内一定要完成,如果有特殊情况,请将特殊情况产生的原因、责任和你预计需要多久、采用什么方式可以解决,并且说明为的什么需要这么久的时间解决,这些消息公布,如果涉及技术内容或机密内容,可以不公布而改用上报的方式,然后由上级部门或者通过听证会来通过你的“特殊”情况是不是可以延长你要的那么多的时间。就像这个手机漫游费改革方案,很多地区可能说有技术原因,无法在31日完成,但是所有的技术问题都一定可以在51日前完成吗?也许有的只需要32日就可以完成,有的真的在技术上出现问题,可能也不是51日就可以解决的。

 

  “特殊情况”可以被谅解的原因在于其“特殊”,如果所有的“特殊”都可以在另外多规定的一个时间段内解决,那就说不上“特殊”,所以,“特殊情况”我觉得还是应该“特殊”对待,这样才是我(仅仅是我)能接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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